关于发放劳务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答疑
自《关于发放劳务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发布以来,陆续收到老师的咨询,现就大家集中关注的问题进行汇总答疑。
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项目名称”没有“现代服务”选项,应该选择什么?
由于2026年6月增值税税收编码更新,原“现代服务”变更为“生产生活服务”,在开具发票时请选择“生产生活服务”大类,并按照提供劳务的实际情况,选择“非学历教育服务”“其他教育辅助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项目简称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讲课费”等。
二、开票人在“电子税务局”APP中“添加应税发生地”时无法选择“天津市津南区”,该如何解决?
在登录后,在首页左上角的省份中选择“天津”即可。
三、为什么提供劳务需要缴纳增值税,我作为学校教职工需要缴纳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销售服务的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因此提供劳务服务是应税交易,需要缴纳增值税,而在职员工领取工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四、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范围是什么?
自2026年5月26日起,非我校教职工、非全日制学生的个人,为学校提供讲课、讲座、咨询等劳务服务,取得500元及以上报酬的,均需在领取劳务费时提供增值税发票。
五、温馨提示
由于个税扣缴端与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已实现联网比对,请校外人员在应税业务发生后及时取得发票,并请校内教师尽快完成报销,避免因跨月产生税务核查风险。例如:若劳务费单据无法在6月25日前完成投递,建议校外人员于次月(7月)开具发票,并由校内教师在7月25日前完成投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