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劳务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税务规定及财政监督检查组有关要求,对我校发放校外专家评审费、讲座费等劳务费未取得发票问题进行整改,自2026年5月26日起执行。
一、发放劳务费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我校为校外人员发放劳务费(校内学生的勤工助学、劳务费除外)时,领取劳务费的个人需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就近税务局大厅开具劳务费增值税发票,提供给学校作为报销依据,开票流程见附件。由于500元以下未达增值税及增值税附加税起征点,可暂免开具发票。
2.劳务费增值税发票开具后需及时报销。发票一经开具税务系统即能监控该笔收入,即使未报销也自动纳入个人全年总收入,影响年度个税汇算。
3.如有开票相关问题,可咨询税务服务热线:12366。
二、劳务费报销需提供以下凭证
1.《校外人员领款单》,需填写:领款事由、发放标准、开支指标,收款人姓名、单位、职称、身份证号、手机号、银行卡号、开户行等信息。
2、《校外人员劳务发放表》,在财务网报平台中的“酬金发放申报系统”中录入并打印。
3.《附件材料》,具体如下:
项目 |
附件材料 |
专家评审费 |
发票、评审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 |
专家讲座费 |
发票、讲座通知 |
培训项目讲课费 |
发票、授课学时安排表 |
开题/答辩/复试劳务费 |
发票、开题/答辩/复试通知、签到表 |
翻译费/劳务费 |
发票、工作内容、工作量 |
科研项目补助/劳务 |
发票、工作内容、工作量 |
勤工助学补助 |
值班签到表、发放标准、工作内容 |
志愿者劳务费 |
志愿者签到表 |
4.领取劳务费的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财务处根据发票“价税合计”的数额报销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税需开票人自行在手机端缴纳,不由财务处扣除。
财务处
2026年5月25日
附件:开具劳务费发票操作步骤
图文操作指南(手机/电脑端均可打开):https://mp.weixin.qq.com/s/2Onv8z2jxq90acaYHvv4gA
第一步,手机下载【电子税务局】app,实名注册登录,选择“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二步,进行人脸识别,选择“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选择“新增代开申请”。
人脸识别无法通过的,请到就近税务大厅办理刷脸认证,后续则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
第三步,填写购买方信息-保存。
名称: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00249U
(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只填写以上关键信息即可)
第四步,在销售方信息处填写“应税行为发生地”、“项目信息”。
“应税行为发生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棠街
点击“项目信息”一栏中的“添加项目信息”,“项目编号名称”选择“*现代服务*其他现代服务”、据实填写“项目简称”如讲课费,在“金额”栏据实填写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税率/征收率”选择“1%”
第五步,提交并缴纳增值税及增值税附税即可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