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问答
2021年 第1期
财务处 2021年11月12日
一、 问题:经费审批、经办人签字等财务手续中,可否使用手写体的人名章代替本人手签?
回答: 咨询法制办“关于手签和人名章法律效力的问题”,法律顾问回复意见:“签字是本人亲笔签上去的,具有唯一性法律效力。签名章是签名者本人认可并授权持有人使用,其后果是无条件的由本人承担。即,本人授权在一些情况下使用视同本人签字。作为内部审核程序,要求本人签字目的在于让他知情并承担审核责任,如果授权他人使用签名章,无法保证他本人真实履行了审核责任,可能造成该审核环节形同虚设”。
根据法律顾问意见,财务处要求:财务手续中不能用人名章代替本人手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