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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天津市教委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2018-02-26 08:43   审核人:

转发市教委创新引导资金管理办法.doc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办〔2017〕14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管理,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使用,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

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高校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加强高校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增强教师与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措施的通知》,市教委、市财政局共同实施“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以下简称引导项目),设立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引导项目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项目旨在提高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高校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增强高校创新创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引导高校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引导学生提高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引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全面开展,提升高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扶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大创计划)。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规范透明,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引导项目扶持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大创计划的实施范围为市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天狮学院和大学软件学院;引导项目扶持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的实施范围为市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高职院校、天狮学院和大学软件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引导项目考核,依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各校大创计划立项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组织各高校开展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和大创计划自查,组织各高校开展专项资金及其支出项目绩效自评,按照考核因素实施绩效考评,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跟踪检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根据项目需要,结合专项资金需求和市级财力可能,确定年度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八条高校是引导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实现绩效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自查、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校内信息公开和制度建设等工作,按要求开展引导项目扶持工作、引导项目绩效自评工作,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扶持方向和支出范围

第九条引导项目主要用于扶持以下工作:

(一)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

1.创新创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明确教师的创新创业教育责任,优化教师队伍结构,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队伍。本着专兼结合的原则,鼓励高校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到高校授课或任指导教师。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参加校内外专题培训与进修,提升创新创业教育技能;支持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与学科竞赛等实践活动;支持教师深入行业企业一线,积累实践经验,提升实践能力。

2.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设。支持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类课程建设,深化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拓展相关必修课、选修课的领域和内容,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课程群,开设指导性、实践性强的慕课等在线开放课程,编写创新创业教育教材。

(二)高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

1.学生创新创业素养培育。支持高校广泛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举办创新创业专题讲座、学习论坛、交流沙龙等活动。坚持开展创新创业研修活动,组织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学生创客赴国内先进地区、国外发达国家进行研修学习。大力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活动,创办校园创新创业文化宣传刊物,建设相关新媒体平台和线上资源库。

2.学生创新创业技能实训。支持高校搭建学生创新创业技能实训平台,设置多层次多类别的大创计划,广泛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学科竞赛、创意训练、创业模拟、创业企业岗位见习等实训实践活动。

3.学生创新创业指导服务。支持高校加强学生创业政策服务,开展创业政策说明会、宣讲会,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接、落地等服务。重点加强学生创业孵化服务,提供创业项目的选项、立项、融资、运营管理扶持,以及提供产品加工设计辅导、供应链管理、融投资投产等服务。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

促进国家级、市级、校级三级大创计划体系的全面实施。支持学校把大创计划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支持学校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作为选修课程开设,组织建设与创新训练有关的创新思维与创新方法等选修课程,以及与创业训练有关的项目管理、企业管理、风险投资等选修课程;支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创业训练和实践;支持高校的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各级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支持项目学生参加校内外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高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相关支出。高校组织教师参加改革创新培训的支出,以及教师开展改革创新实践的支出,包括参加研修、进修、学术交流活动的培训费、差旅费等;高校改革创新课程教学、建设创新课程资源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新增教材购置费、评审费、外聘教师讲课费、实验材料费、软件开发和线上课程技术服务费、制作费、出版费等;高校改革创新教育研究与实践的支出,包括资料费、会议费、成果鉴定费、专利申请费等。

(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相关支出。高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支出,包括开展创新创业培训、研修、宣传等活动的讲座费、场地费、劳务费、培训费、设计印刷制作费、技术服务费和用于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高校开展创新创业实践,加强创业孵化的支出,包括设置创新创业实训项目的立项费,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政策宣讲、创业孵化扶持等活动的设备购置费、设备租赁费、技术服务费、评审费、场地费、活动费等;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指导服务的支出,包括大学生创业俱乐部等创新创业平台日常管理运行的设备购置费、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办公用品费等。

(三)大创计划工作相关支出。高校实施大创计划的支出,包括图书资料费、版面费、印刷制作费、培训费、差旅费、实验材料费、办公用品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讲座费、评审费等。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与高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引导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国家和我市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和申报审核

第十二条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量,对高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情况和大创计划立项数量和成效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确定各高校专项资金分配额度。专项资金由各高校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专项用于高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和大创计划。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考核指标、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考核指标和大创计划立项数量。

第十四条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创新创业类课程开设情况、教师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情况、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情况等四类一级指标。

(一)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权重为20%。以专兼职创新创业教育导师库情况,教师指导参与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情况为评分依据。

(二)创新创业类课程开设情况,权重为20%。以开设创新创业教育类必修、选修和实践课程的学分、学生人数及效果为评分依据。

(三)教师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情况,权重为20%。以组织创新创业教育专题培训及交流情况、教师参加行业企业实践培训情况为评分依据。

(四)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情况,权重为40%。以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竞赛及获奖情况,教师主持或参加市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立项情况为评分依据。

某一项指标中,某高校的评分占全市高校评分总合的比例,为该高校在此项指标中获得资金的比重。根据该比重分配该高校在此项指标中获得的资金。某高校获得的总资金为四项指标中该高校获得资金的总合。

第十五条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创新创业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创业工作成果、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运行三项一级指标。

(一)创新创业工作体制机制,权重为20%。以成立校级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情况,设立创新创业工作主管部门情况,安排创新创业工作专项经费情况,制定创新创业工作相关政策情况为评分依据。

(二)创新创业工作成果,权重为50%。以创新创业赛事和立项情况,学生团队注册企业数量和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举办高水平创新创业赛事情况为评分依据。

(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运行,权重为30%。以市级高校众创空间建设运行情况为评分依据。

某一项指标中,某高校的评分占全市高校评分总合的比例,为该高校在此项指标中获得资金的比重。根据该比重分配该高校在此项指标中获得的资金。某高校获得的总资金为三项指标中该高校获得资金的总合。

第十六条以国家级和市级大创计划立项数量为依据,根据立项数量分配该高校在大创计划中获得的资金。

第十七条考核周期。引导项目实绩考核每年度实施一次,考核周期原则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八条资金分配拨付程序。

(一)学校自查。各高校根据引导项目有关文件精神,对照学校工作方案和年度计划,针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自查。

(二)专家评审。市教委公开发布考核工作要求和考核指标内容,各高校据此将上一年度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实绩及佐证材料、大创计划立项情况报送市教委。市教委组织专家组对佐证材料等进行评审。

(三)项目考核。市教委、市财政局组织成立考核小组或委托第三方,对各高校上一年度教师教育改革创新工作和学生创新创业发展工作实绩开展考核。

(四)资金分配。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金分配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各高校申报情况,考核过程实施情况,专家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等。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教委确定的资金分配结果和资金进度完成情况,于每年7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市教委在资金分配结果确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开,包括项目安排情况、资金分配金额等。

(六)根据项目需求或资金管理要求,市财政局可提前预拨专项资金。待项目绩效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第五章资金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预算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履行规定的审批、备案等程序;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市教委、市财政局加强项目支出过程管理,对项目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同时,市教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工作。高校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市教委、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对疏于管理、资金使用存在问题、建设成效不明显或绩效水平较低的项目,将督促高校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资金以及出现严重违纪违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2月7日印发的《市教委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提高创新能力引导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教委〔2016〕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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